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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建筑业企业资质重组合并分立执行新规

  为持续推进建筑业“放管服”改革,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近日发布《关于规范建筑企业资质重组、合并、分立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建筑业企业(含施工、监理企业)资质重组、合并、分立有关工作提出新要求。

  据悉,在企业资质申请方面,《通知》要求,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转移(含重组、合并、分立)的,获得资质企业(以下简称“新企业”)、资质来源企业(以下简称“原企业”)按以下要求共同准备申请材料并提出申请:原企业、新企业(以下简称“双方企业”)不得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买卖行为,须共同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新企业属重庆市内的由新企业发起申请流程,新企业属重庆市外的由原企业发起申请流程;企业登录重庆市人民政府网“渝快办”,进入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系统,按照《通知》和办事指南要求,认真阅读申请告知书、填写申请承诺书,连同附件材料通过系统上传,无需提交纸质材料。企业经办人员应当为本企业缴纳社保的正式职工。

  据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相关负责人介绍,在受理申请方面,属重庆市级审批的资质(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放重庆市试点资质)由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受理;属区县审批的资质(含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下放区县审批资质)由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受理企业申请时,应当核实企业经办人员身份。新企业属重庆市外的,需收到所属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质转移的来函后方可受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资质除外),来函发文时间至企业申请之日超过三个月的不予受理。涉及重庆市资质跨省转移的,由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统一向对方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函协商。

  在审批后监管方面,《通知》明确,新企业属重庆市内的,纳入一年重点核查期,相应资质原则上不得再次按照相关条件提出申请。核查发现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给予一个月整改期;经整改后仍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撤销获取的相应资质。新企业属重庆市内的,在重点核查期内变更股东、法定代表人的,自批准后三年内纳入重点核查对象。企业申请经批准同意后,原企业删除的资质不再恢复。企业申请未同意的,原企业及新企业原则上六个月内均不得再次申请重组、合并、分立。此外,企业未按承诺继续保持不少于三年母子公司关系的,注销新企业取得的资质。

  《通知》提出,发现企业在申报中存在违法违规和弄虚作假行为的,按照双方企业共同担责的承诺,对有关企业进行如下处罚:企业申请未经批准的,对双方企业通报批评,纳入不良行为记录1年;申请已经批准的,撤销行政许可,纳入不良行为记录3年。涉及重庆市外企业的,将相关情况告知企业属地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并报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企业属重庆市内的,按照资质管理规定进行相应处罚,并列入重庆市诚信系统,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屏蔽企业一年;企业属重庆市外的,三年内不得办理施工、监理入渝信息报送;已办理入渝信息报送的,注销入渝信息,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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