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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云县垃圾综合处理中心工程垃圾抓斗起重机设备采购及技术服务招标公告

  发布日期:2015-07-17

  项目单位:密云县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招标代理机构: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受招标人委托对下列产品及服务进行国际公开竞争性招标,本项目于2015年7月17日在中国国际招标网公告。本次招标采用传统招标方式,现邀请合格投标人参加投标。

  1、招标条件

  项目概况:密云县垃圾综合处理中心工程,设计规模:2×300t/d垃圾焚烧锅炉,垃圾综合处理中心总用地面积:461119.2㎡,建设单位为密云县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厂址:密云县巨各庄镇水峪村南山沟

  资金到位或资金来源落实情况:已落实,政府投资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的说明:具备招标条件

  2、招标产品的名称、数量及主要技术参数:

  招标项目编号:0723-154015450001

  招标项目名称:密云县垃圾综合处理中心工程垃圾抓斗起重机设备采购及技术服务

  项目实施地点:中国北京密云县

  招标产品列表(主要设备):

  序号 产品名称 数量 简要技术规格 备注

  1 垃圾抓斗起重机设备 2套 详见招标文件技术规格-4供货范围 交货期:合同生效后且不晚于2016年9月上旬前交货。(具体交货时间以买方发出的交货通知为准)

  交货地点:项目现场(北京市密云县巨各庄镇水峪村南山沟)

  3、投标人资格要求

  投标人应具备的资格或业绩:

  1)如果投标人按要求提供的主要货物不是投标人自己制造的,投标人应得到货物制造商同意其在本次投标中提供该货物的正式授权(格式见第一册 第四章 投标文件格式 IV-9-4制造商出具的授权函格式);

  2)投标人已具备履行合同所需的财务、技术和生产能力,财务状况须提供投标人最近三年(2012-2014)的财务状况资料(投标人须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报表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3)投标人(或投标人采用的技术)具有 :两台(/套)单炉500吨垃圾/日及以上垃圾焚烧发电厂垃圾抓斗起重机运行业绩;(投标人须提供项目合同或用户证明和用户联系方式等相关材料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4)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投标人应提供在开标日前三个月内由其开立基本账户的银行开具的银行资信证明的原件或复印件。

  5)如果投标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等应在近三年内没有行贿犯罪记录,且提供由其住所地或业务发生地检察机关出具的无行贿犯罪记录证明;(投标时须提供投标人住所地或业务发生地检察机关出具的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无行贿犯罪记录证明原件)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

  未领购招标文件是否可以参加投标:不可以

  4、招标文件的获取

  招标文件领购开始时间:2015年7月17日

  招标文件领购结束时间:2015年7月24日

  获取招标文件方式:现场领购

  招标文件领购地点: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22号国兴大厦10层)

  招标文件售价:¥1000/$160

  其他说明:购买招标文件请持单位负责人授权书原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购买时间为每日上午9时30分至11时00分,下午14时00分至16时00分(北京时间)(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5、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2015年8月12日 09:30(北京时间)

  投标文件送达地点: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22号国兴大厦10层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会议室

  开标地点: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22号国兴大厦10层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会议室

  6、投标人在投标前需在中国国际招标网上完成注册。评标结果将在中国国际招标网公示。

  7、联系方式

  招标人:密云县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地址:北京市密云县新西路60号 联系人:王女士 联系方式:0086-10—69065483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22号国兴大厦10层 邮编:100044

  联系人:李硕 杨钏钗 电话:0086-10-88354433-287/496 13720096320 13720096267

  传真:0086-10-88414050 电子信箱:lishuo@chinabidding.com.cn;gxzbycc@163.com

  8、汇款方式:

  开户银行及帐号 户名: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人民币):中信银行首体南路支行 帐 号(人民币):7112510182600083119

  开户银行(美元):中信银行北京总行营业部

  帐 号(美 元):7111011482600003645(投标保证金) 7112510182600005361 (标书款和服务费)

  注:请投标人在汇款时务必注明所投标项目的招标编号,否则,因款项用途不明导致投标无效等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7月17日

  批复文号京发改[2014]16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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