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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有何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三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包罗万象,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中国建设报特推出“一典一点看”专栏,带您了解民法典中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相关的知识点。

  【今日“一点”】

  建设用地、建筑物、构筑物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用益物权中的一项重要权利。出让人通过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使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了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那么,在该土地上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都有何区别?本期小编就带您一起在民法典中看看这“一点”。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条文释义】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可以利用建设用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建设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

  本条中的建筑物主要是指住宅、写字楼、厂房等。

  构筑物主要是指不具有居住或者生产经营功能的人工建造物,比如道路、桥梁、隧道、水池、水塔、纪念碑等。

  附属设施主要是指附属于建筑物、构筑物的一些设施。

  建设用地使用权类似于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民法中的地上权制度,但也有所区别。地上权主要是指在他人土地上建造建筑物而取得使用该土地的权利。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地上权还包括在他人土地上种植竹木的权利。我国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仅包括在国家所有的土地上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属物的权利。另外,在土地私有的国家,土地所有权可以进行流转,设立地上权主要是以地上权人使用为目的。而我国的土地所有权不允许流转,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流转。

(责编:王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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