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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温津贴落地需要『高温』法律保护

  几乎每到隆冬时节,低温津贴总会被旧事重提。保障劳动者低温下的健康权,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面对低温津贴落实中仍然存在的“遇冷”情况,究竟如何让这份津贴实至名归?

  低温津贴遭遇落地难,虽然表面上源于用人单位为降低用工成本刻意不执行政策法律规定,但深层诱因则在于现行法律制度存在“真空”。

  尽管2004年施行的《最低工资规定》已明确规定计算最低工资时要扣除低温津贴,2015年修订后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还将“低温”列为新增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之一,要求用人单位给劳动者发放低温津贴,但由于规定过于原则化,且没对低温津贴的发放条件和发放金额设置统一标准,让个别用人单位拒绝给劳动者发放低温津贴有了可乘之机。

  近年来,随着对劳动者低温环境下健康权的保护日益重视,一些地方通过立法将低温津贴的发放纳入法治保障范畴。不过,综观这些地方性法规,仍存在监管力度较弱、处罚力度不足等问题。比如不少地方对于不按规定发放低温津贴的用人单位的处理方式仅为“责令整改”,用人单位承担的法律责任仅为行政处罚或警告,甚至部分地方处罚标准也不明确,加上劳动者处于相对弱势不敢举报,以致用人单位在侥幸心理的支配下,任性不给劳动者发放低温津贴现象仍然存在。

  确保低温津贴落地见效,需要法律的“高温”保护。法律的作用不仅在于对发生过的事情进行评价、肯定、惩戒,还在于对人们未来的行为进行指引,让每个人都能预测到未来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在这种意义上,完全有必要将支付低温津贴上升为高位阶的普遍性法定义务,制定出更具专门性、明确性、保障性的法律实施细则,倒逼用人单位在落实低温津贴制度方面出实招,促使低温津贴处于法律的“高温”保护之下。

  以“高温”法律保护兜底,确保劳动者低温津贴足额到位,是守住“劳有所得”尊严的题中应有之义。只有切实让法律保护处于“高温”状态,才能形成尊重劳动者并保护他们获取低温津贴的劳动权利,如此方能真正破解低温津贴“遇冷”的难题。

  张智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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