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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对违规违建项目实行“零容忍”
- 时间:2021-04-07 17:37
- 来源:建设行业信息网
日前,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等7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建立违规违建项目日常监管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该意见明确,各地要对违规违建项目“零容忍”,织密防控体系,加大惩戒力度,严格规范项目立项、环评、用地、规划、施工等各环节审批,建立健全违规违建项目预防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严格实施各类规划管控。各级各部门应按照职责严格落实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加强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要河流湖库管理范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生态保护红线等范围内的开发建设行为管控,严禁不符合规划保护要求的各类开发建设行为。严禁以旅游休闲养老等名义在重要生态资源区变相进行项目开发建设。
完善违法建设第一时间发现机制。各级各部门应当在同级政府指导下,构建统一的网格化巡查监管体系,建立动态巡查责任制度,乡镇(街道)对辖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负有“第一时间发现”责任,明确巡查区域、巡查人员、巡查频率,定人员、定岗位、定职责、定时间,努力实现新增违法建设从产生到发现不超过2日。
健全社会监督和群众举报第一时间响应机制。对重大突发事件、重要社会关切等,第一时间收集、研判,按程序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公布事实真相、采取措施及处置结果,妥善回应关切。
强化违法建设第一时间制止机制。各级各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新增违法建设负有首查责任。首查单位对其管辖范围内的首查案件应立即依法查处,对不在其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应立即通知有管辖权的单位并在2个工作日内移送案件。有管辖权的单位接到案件后应立即依法查处,并在处理决定作出后2个工作日内书面通报首查单位。
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对日常监管、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违建行为,依法顶格裁量、严厉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中,对在自然保护区设立后位于核心区内建设的;风景名胜区设立后在核心景区内建设,不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对生态影响较大的;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且妨碍行洪的等项目,一律限期拆除。
(责编:王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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