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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兜底保障是总承包单位的责任

  日前,新疆某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由总承包单位某建筑集团公司承担工资先行清偿责任,潘某林等7名农民工要回了被拖欠的工资14万多元。

  分包公司拖欠了农民工工资,由总承包单位承担工资先行清偿责任。法院的判决不仅维护了农民工的薪酬权益,也充分挖掘了法律武器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和保障功能,给化解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积累了路径经验,具有很强的法治教育意义和示范意义。

  年终岁尾既是农民工工资的结算期,也是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风险期。实际案例中,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直接责任主体多是二级、三级等分包单位。分包单位的管理规范度、资金保障能力、诚信意识等参差不齐,有些分包主体还缺乏必要的资质。分包主体的多元性、复杂性为农民工的薪酬权益埋下了拖欠隐患。

  分包主体的工资支付也可能受到上游环节资金拨付情况的影响,如果上游环节资金未拨付、拨付不足或拨付延迟,分包主体在发工资时就会面临“无米之炊”或“少米之炊”的困境,出现拖欠工资问题在所难免。

  相对而言,总承包单位基本具有一定的规模和实力,管理较规范,信誉度较好,且掌握着最终的项目资金拨付权,资金保障能力更强。分包主体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后,如果分包主体不能在一定期限内解决问题,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承担工资清偿责任,再向有关分包主体追偿,有助于厘清工资清偿责任关系,满足农民工讨薪诉求,保障农民工薪酬权益。

  其实,对于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工资先行清偿责任,在法律层面已有明确要求,也就是说,工资先行清偿是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刚性法律义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据此,无论分包单位因何种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施工总承包单位都应承担兜底的工资先行清偿责任,这种工资兜底责任源于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劳动用工情况和工资发放情况的监督责任,是化解拖欠农民工工资难题、保障农民工薪酬权益的硬核措施,也给农民工吃下了“定心丸”。

  落实是法律的生命力,只有让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工资先行清偿责任成为破解农民工讨薪难的常规性法律武器,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工资先行清偿责任才会发挥出其应有的法律威力,才能对系统性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产生倒逼、督促效应。各地各级法院、劳动仲裁机构应在办理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时善用、敢用、多用施工总承包单位工资先行清偿这一法律武器,用一起起鲜活的案例压实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工资保障总责任和源头责任,给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上好法治教育课,给农民工讨薪提供坚实有力的法律路径支撑。

  李英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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