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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限额以下居民自建房竣工亦需验收

  近日,湖南省发布限额以下居民自建房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据介绍,三层及以上的居民自建房,且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为限额以上居民自建房,其他居民自建房则为限额以下居民自建房。

  根据管理办法规定,限额以下居民自建房,在竣工验收前应符合多项基本条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居民验收申请后,应查验居民自建房工程是否已办理规划、用地审批手续,并通过了用地规划验收;因选址困难需要实施切坡建房的,是否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做好了坡体防护,并确认符合相关标准;施工方是否完成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图纸、地基基础设计(如有)和施工合同包括的各项建设内容等。

  管理办法明确,在确定验收时间、地点后,由建房居民组织勘察方(如有)、施工方、设计方(如有)、监理方(如有)形成竣工验收组进行竣工验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的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应参加并对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居民自建房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验收组人员应在《湖南省限额以下居民自建房工程竣工验收单》上签署意见,居民应在房屋外立面醒目位置镶嵌永久性标志牌,落实房屋质量安全相关主体责任。

  刘奕楠 郭 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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