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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应该归谁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三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包罗万象,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中国建设报特推出“一典一点看”专栏,带您了解民法典中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相关的知识点。

  【今日“一点”】

  建筑区划内道路 归属

  2007年物权法制定过程中,对如何规定建筑区划内道路的归属,存在着不同意见。有的认为,道路是市政设施,应当属于国家所有,业主享有使用权。有的认为,业主购房后对所购房屋拥有的所有权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对建筑物内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的专有的、独立的所有权;另一部分是对专有部分以外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共有部分以及建筑物的附属设施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那么,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到底应该归谁所有?今天我们就来看一下民法典中的这“一点”。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归属的规定。根据本条规定可知:

  一是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例如,有的地方规定,建筑区划内4米以下宽的道路归业主,4米以上宽的道路归市政。有些大的建筑区,如北京的天通苑,主干线道路产权归政府。经认真研究,建筑区划内的道路作为建筑物的附属设施原则归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二是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经调查研究认为,建筑区划内的绿地作为建筑物的附属设施原则归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需要说明的是,本条规定的绿地、道路归业主所有,不是说绿地、道路的土地所有权归业主所有,而是说绿地、道路作为土地上的附着物归业主所有。

  三是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责编: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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