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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用工年龄划线,合法!

  本报记者 林 培
 

  禁止年龄超过65周岁的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进入项目现场从事施工管理;项目副总、技术总工等主要技术类岗位参照注册类管理人员,原则上年龄超过65周岁后不建议参与施工现场技术管理。禁止年龄未满18周岁人员和年龄超过60周岁(男性)、55周岁(女性)的专业类人员从事施工现场专业技术工作。鉴于建筑施工“高空、高危、高风险、重体力、高要求”的岗位特点,禁止以任何形式招录或使用18周岁以下人员、60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女性3类人员进入施工现场从事建筑施工作业,禁止55周岁以上男性、45周岁以上女性进入施工现场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影响身体健康以及高危险性、高风险性的特殊工作。

  湖北省黄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本月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房屋和市政工程用工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将劳务人员年龄管理纳入日常监管巡查、专项督查检查的重点,对发现违反上述用工年龄规定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改正或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将对相关用人企业予以通报,纳入建筑行业信用扣分;对因违反规定超龄用人影响工程质量安全或者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依法严肃查处。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也于10月底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提出要进一步规范施工单位用工年龄管理。

  通知指出,按照国家和天津市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有关要求,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施工单位应当与建筑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不得进场施工。施工单位与建筑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法定退休年龄的规定,对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0周岁的不得签订劳动合同。因特殊情况确需安排或使用超龄建筑工人的,施工单位应当对超龄建筑工人健康证明进行核验,并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合理安排工作岗位。施工单位应当科学编制施工方案并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要求,划分高危险性、高风险性工作区域和岗位,不得安排或使用男性55周岁以上、女性45周岁以上的建筑工人进入施工现场从事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等高危险性、高风险性工作。

  今年,在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中,出现多起超龄作业人员参与施工现象,受伤人员也包括60岁以上男性。为此,多地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陆续发布通知,要求规范建筑施工企业用工年龄管理。截至目前,已有上海、广东深圳、江苏泰州、江西南昌、湖北荆州、湖北黄冈、天津、广东珠海横琴新区等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对于规范建筑施工企业用工年龄管理专门印发通知,明确规范要求,严禁低龄、超龄人员进入施工现场从事建筑施工作业。

  建筑施工企业属于劳动密集型企业,曾经处于粗放式发展模式,尤其是在劳务用工管理方面存在许多不规范的行为。近几年,因建筑施工企业违规使用低龄、超龄人员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偶有发生。为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强化施工现场人员管理,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积极采取措施,加大监管处罚力度,规范建筑施工企业用工年龄管理,这有助于建筑施工企业的规范化发展,有助于确保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

  在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频繁发文,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企业用工年龄管理的背景下,也有建筑施工企业提出一些实际困难。目前,我国农民工呈现老龄化趋势,很多建筑施工企业确实面临招工困难。有企业质疑,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出台的用工年龄管理要求是否符合实际情况?是否有法可依?

  据律师介绍,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范建筑施工企业用工年龄管理的相关规定是有法律依据的。现行有效的《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中就明确规定了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的退休条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则明确了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对于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工,国家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律师强调,规范建筑施工企业用工年龄管理对于建筑施工企业的长远发展是有益无害的。无论如何,依法依规合理用工都是底线,都是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生产的基础。建筑施工企业应该以此为契机,推动企业发展方式转型升级,进一步适应新时代的发展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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