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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出台新政 整治拖欠工程款问题

  近日,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的意见(含结算参照标准)》(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提出,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支付比例低于规定标准,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的,由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发包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视为垫资建设,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记为不良信用记录。

  依据《意见》,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内预付工程款,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价款(扣除暂列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价款(扣除暂列金额)的30%,重大工程项目可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预付款应按合同约定,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进度款中分次扣回,直到扣回的金额达到预付款金额为止。

  《意见》要求,发包人没有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预付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发包人在预付款期满后的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在付款期满后的第8天起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并承担违约责任。

  《意见》要求,发承包双方在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活动中,严禁以不当理由拖延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

  根据《意见》,建设工程合同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建设资金应不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合同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建设资金应不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责编: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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