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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助力建筑垃圾管理提质升级

  本报记者 林 培
 

  规范建筑垃圾管理对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而地方立法是规范建筑垃圾管理的重要抓手。以法规刚性约束压实主体责任,强化全过程监管,可以减少建筑垃圾造成的污染,提升城市治理效能。规范管理不仅能促进建筑垃圾“产生—回收—再生”的循环经济闭环,更能驱动行业绿色转型,有助于实现环境保护、资源节约与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动态平衡。

  补齐治理短板 提供法治保障

  为解决建筑垃圾管理排放源头、运输环节、末端处理、职能分工等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广东省清远市制定并施行《清远市城乡建筑垃圾管理条例》,为建筑垃圾管理提供了法治保障,补齐了基层治理短板。

  条例明确了政府、主管部门以及村(居)民委员会职责,规范建筑垃圾处理方案编制工作,提出加强施工现场、装修垃圾、建筑垃圾消纳场等方面的管理,规范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的设置,对建筑垃圾运输作出细化规定,强调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同时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

  条例要求施工现场配备建筑垃圾管理人员。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建设工程、拆除工程施工产生了大量的建筑垃圾。条例聚焦社会热点,分别对建设工程、拆除工程的施工现场管理作出细化规定,要求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配备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管理人员;拆除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配备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管理人员;拆除化工、金属冶炼、农药、电镀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等企业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条例明确提出装修垃圾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暂存或收运。如何处理装修垃圾一直是市民关注的热点问题,条例回应群众需求,对装修垃圾的管理作出明确规定,而且区别了实行物业服务管理和未实行物业服务管理的情形。条例对物业服务人员赋予了建立台账的义务;对未实行物业服务管理的,可按照村(居)民委员会指定的暂存设施、场所临时堆放,由村(居)民委员会负责统一委托或者自行委托经依法核准的运输单位及时清运。同时,条例明确了产生装修垃圾的单位和个人的义务,旨在通过立法建立健全装修垃圾管理长效机制,破解装修垃圾管理难题。

  条例细化了建筑垃圾消纳场的相关规定。明确建筑垃圾消纳场分为长期消纳场和临时消纳场。长期消纳场应当作为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场址。要求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建筑垃圾长期消纳场的布局和用地并将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要求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的布局和用地。条例明确,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处置核准的有效期最长为一年。建筑垃圾消纳场运营单位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拆除消纳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消纳建筑垃圾。

  强化全程监管 解决实际问题

  为了推动建筑垃圾依法文明处理、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湖北省鄂州市制定并施行《鄂州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通过明确责任划分、强化全过程监管、促进资源化利用,解决建筑垃圾管理实践中存在的“责任不明、消纳能力不足、运输市场混乱”等问题。

  条例要求实现建筑垃圾全过程闭环管理。建立建筑垃圾闭环管理体系,从产生环节到收集、贮存、运输环节,再到利用和处置环节,形成“一条龙”全链条管理体系,为城市高质量发展持续注入绿色动能。明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建筑垃圾利用和处置等单位义务,促进建筑垃圾管理规范化。

  条例强调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在建筑垃圾源头减量方面,条例要求建立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制度;明确市政府建立健全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机制,将建筑垃圾减量化纳入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体系;提出通过编制城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优化城市建设规划标高,通过对新建建设工程建筑垃圾实行限量管理等方式,从源头上减少建筑垃圾;鼓励开展绿色策划、设计、施工,推广装配式建筑、全装修房屋等绿色建造方式;建议临时建筑以及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办公、居住用房采用周转式活动房,工地临时围栏采用装配式可重复使用的材料。在加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方面,要求组织编制建筑垃圾利用和处置场所规划,制定建设计划,保障用地供给,为建筑垃圾利用和处置项目落地提供保障;提出加大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和再生产品的政策支持,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产品列入绿色建材目录和政府采购目录,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优先使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产品;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制定、发布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产品应用指南。

  条例鼓励推动建筑垃圾数字化管理。要求建立完善全市互联共享的建筑垃圾管理综合信息平台,实现建筑垃圾全过程信息化管理。要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配备行驶、装卸记录以及卫星定位等设备,利用和处置单位配备、使用技术检测监控设备,接入建筑垃圾管理综合信息平台。推行建筑垃圾处理电子联单管理制度,对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实行电子联单管理。

  条例提出建筑垃圾跨区、跨部门协作机制。要求市政府建立建筑垃圾跨区协同处置和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推进处置设施共建共享,提高协同处置能力。根据实践中普遍反映的执法难问题,明确城市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

  聚焦运输管理 鼓励行业自查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道路运输管理,保障建设工程建筑垃圾运输安全,福建省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运输管理的通知》。

  通知要求规范建筑垃圾运输行为管理。要求各运输企业及时做好运输车辆车厢顶棚盖板整改和车载监控设备安装工作。市建筑废土管理站加强指导服务,规范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运输)证书申报核准工作流程,加快办理申报核准工作。严禁承接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转包、出借承运资质。

  通知强调加强工地源头管控。要求各建设(代建)、施工、监理单位加强在建工程项目源头管控,严格落实“一不准进、四不准出”等文明运输措施,杜绝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和未取得建筑垃圾核准证书的单位运输。

  通知提出强化日常监督执法。要求市建筑废土管理站加强日常监督执法检查,加大对重点工地、路段、时段、区域检查力度,会同交警、交通、执法等部门严厉打击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无证运营、假冒套牌、未密闭运输、超速超载、沿途遗撒等违法行为,形成执法威慑。

  通知鼓励行业自律自查。鼓励市建筑渣土行业协会签订行业内自律公约,形成自查自纠工作机制。通过行业自律检查,加强运输企业及渣土车驾驶员自律管理,及时发现使用未经核准运输车辆运输等违法违规行为线索,适时抄告市建筑废土管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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