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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购买监理巡查服务试点方案征求意见
- 时间:2020-06-02 08:07
- 来源:中国建设报
日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研究起草了《政府购买监理巡查服务试点方案(征求意见稿)》。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可组织相关单位研究,在6月30日前反馈意见,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按照自愿原则,推荐有需求、具备条件的地区或项目参加试点。
试点目标
探索工程监理服务转型方式,试点地区通过开展政府购买监理巡查服务试点,在完善工程全过程及关键环节风险防控机制方面取得显著成效,有效提升建设工程质量水平,培育一批具备巡查服务能力的工程监理企业。适时总结试点经验做法,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政府购买监理服务示范模式,为提升建筑工程品质奠定良好基础。
试点周期
2年
试点内容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和程序,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工程监理企业提供建设项目重大工程风险识别和控制服务。
(一)服务定位。监理巡查服务是以工程重大风险控制为主线,采用飞检、巡检等工作方式,对建设项目重要部位、关键风险点进行监测检测和判定,并提出处置建议。主要服务内容包括:市场主体合法、合约有效性识别;危大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巡查;特种设备、关键部位监测、检测;项目交竣工验收建议等。
(二)能力要求。监理巡查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应具有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建造师资格或为工程建设领域专家。监理巡查单位应具有监理综合或专业甲级资质,具有施工现场信息化监管手段和工程监测检测能力,并熟悉该区域地方标准和政策文件。
(三)购买主体。政府购买监理巡查服务的主体是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集中建设单位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建设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鼓励大型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愿购买监理巡查服务。
(四)购买方式。政府购买监理巡查服务应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方式确定承接单位,严禁转包行为。服务费可按照“薪酬+奖励”的方式,在政府购买服务中统筹安排。
(五)成果应用。委托单位应通过合同约定,授权监理巡查服务单位,创造尽职履约必要条件。建设工程参建各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监理巡查工作的正常开展。监理巡查服务单位应根据合同约定,公平、公正、独立开展巡查业务,巡查结果可作为参建单位履约评价、评奖评优的依据。
(六)履约评价。强化绩效管理,加强对监理巡查服务单位的履约监督和考核,保证监理巡查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完善履约评价机制,拓宽履约评价应用,探索建立政府购买监理巡查服务单位“红名单”和“黑名单”制度。
实施步骤
(一)制定实施方案。试点地区应编制试点方案,包括试点目标、任务清单和分工、工作时间安排等。试点方案报建筑市场监管司同意后实施。
(二)组织开展试点。试点地区应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实施力度,强化督促监督,确保试点实施方案规定任务落地见效。实施中注重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力争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举措。
(责编:陈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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