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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建筑业发展前景透析
- 时间:2019-01-14 17:01
- 来源:建设行业信息网
【建设行业.报道】2018年是中国改革开放40年,随着改革开放的步伐,作为最早步入市场经济的中国建筑业也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不仅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不断提升,而且支柱产业的支撑作用越来越明显。
改革开放40年
特别是“十三五”期间,无论是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还是海绵城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地上地下停车场的建设;无论是加快城镇化进程,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各种大型基础设施建设;无论是长江经济带建设,还是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都离不开建筑业。
在实行“一带一路”战略方面,建筑业也是主力军。即将到来的2019年,中国建筑业要进入新的发展阶段,怎样实现高质量的发展?
从固定资产投资形势角度分析
2017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631684亿元,比上年增长7.2%,2018年1~9月份,全国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农户)483442亿元,同比增长5.4%,其中,民间固定资产投资301664亿元,同比增长8.7%。
根据以往发展规律,第四季度无论是投资还是建筑业总产值都是要有比较大的幅度上翘,何况国家已要求加大国有资金投入,保持经济平稳发展,所以,预计全年投资额不会低于8%的增长。
由于国家对民营经济发展的大力支持,民间固定资产投资有望在四季度上升到两位数的增长。建筑业的发展历来与固定资产投资密切相关,2018年的投资增长,必定为2019年建筑业市场带来活力。
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规划我国城市化率到2020年达到60%左右,根据日本、韩国的发展历程,城市化率达到70%以后,建筑业发展会进入拐点。因此,在没达到拐点之前(2017年全国城市化率为59%),建筑业发展还是处于与城市化率同步上升的期间,虽然有可能增速放缓,毕竟处于上升阶段。
从区域的投资也可以看出,我国东部大中城市的城市化率已经接近日本和韩国的拐点时期,因而2018年东部地区1~9月的投资同比仅增长5.8%,而中部地区的投资却增长9.6%。中国幅员辽阔,发展不平衡的中西部地区城市化率偏低,发展的空间巨大。
2018年11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建立更加有效的区域协调发展新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
以北京、天津为中心引领京津冀城市群发展,带动环渤海地区协同发展。
以上海为中心引领长三角城市群发展,带动长江经济带发展。
以香港、澳门、广州、深圳为中心引领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带动珠江-西江经济带创新绿色发展。
以重庆、成都、武汉、郑州、西安等为中心,引领成渝、长江中游、中原、关中平原等城市群发展,带动相关板块融合发展。
加强“一带一路”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等重大战略的协调对接,推动各区域合作联动。
意见释放出今后固定资产精准投放的信号。2019年建筑市场形势预计好于2018年,但作为建筑企业的市场布局,要紧随国家大的发展战略,及时进行调整和跟进。
“一带一路”
从建筑业营商环境改善角度分析
自国办发2017年19号文《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建筑业支柱产业的地位后,在中央各有关部门的关心下,建筑业的营商环境正悄然逐步得到改善。
▌最低价中标规定被取消只是时间问题。
根据中国政府采购网消息,财政部对全国两会期间人大代表提出的《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建立最优品质中标制度的建议》给予了明确答复:将调整最低价优先的交易规则,研究取消最低价中标的规定,取消综合评分法中价格权重的规定,按照高质量发展的工作要求着力推进优质优价采购。财政部2017年87号令就对最低价中标有所遏制,文件规定:“明确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这次对人大代表提案的答复,更加直截了当,势必会对最低价中标的现象带来彻底打击,正如建筑行业有识之士说的:“最低价中标”原则一天不变,行业就很难有什么工匠精神,更不说什么中国品牌。
所以,如果能尽快取消最低价中标的规定,是全行业的福音。
江苏省于2018年11月22日在全国率先出台了优质优价的文件,根据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24号公告,对建设工程按质论价,在《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中明确规定了计取方法。
其中,工程按质论价费用按国优工程、国优专业工程、省优工程、市优工程、市级优质结构工程五个等次计列,并强调“工程按质论价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用于创建优质工程;
安全文明施工费用中增列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该费用为不可竞争费;
安全文明施工费用中的省级标化工地增加费按不同星级计列”。
这才叫接地气,这才是为施工企业减负做实事。
▌工程质量甲方负首责。
住建部印发了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2018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对涉及工程质量安全的多项内容进行了规定,重点突出:
(1)在严格落实各方主体责任中,强化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并且全面落实质量终身责任制;
(2)推进工程质量保险制度的建设,通过市场手段倒逼各方主体质量责任的落实;
(3)强化事故责任的追究,严格执行对事故责任企业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规定;推广BIM等建筑业10项新技术。
文件不再笼统讲五方责任主体,重申了建设单位负首责,并且是终身负责。把社会上普遍认为的“总包负总责”,明确了首要责任单位。
▌招投标“失信”将被严惩。
2018年3月21日,国家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24个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的通知(发改法规〔2018〕457号),该通知不仅对投标人的违法行为进行惩戒,同时也明确了对招标人的惩戒,招标人相关责任人(包括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出现违法行为,也将受到严惩。
这个通知落实到位后,建筑市场上屡见不鲜的陪标、转让中标项目、把中标项目肢解分包转让、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评委通过行贿谋取中标等乱象将会逐步遏制。
▌对于甲供材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针对建筑市场越演越烈的“甲供材”,施工企业抵扣空间被大幅压缩的情况,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把原来有关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里的“可以选择”删除,修改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这就意味着,原来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相比是弱势的,双方为交税方式扯皮,现在明确只要建设单位自行采购主材,该项目就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对于甲供材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住建部《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发布。
由于过去基建验收程序制度上的缺陷,造成工程质量验收了,但尚未竣工结算,住房销售许可证却发放了,使得施工企业为了结算问题伤透脑筋。由于结算扯皮,甲乙双方对簿公堂的有之,企业因此被拖垮的有之,因工程结算拖延,拖欠工程款而引发农民工工资拖欠的群体事件到年底也时常发生。
2018年3月1日,住建部第1667号公告发布了国家标准《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在中国推行依法治国的今天,建筑业迫切需要这样的一部法规。目前,该规范已经在住建部门户网站上公开,并且由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规范建筑市场做了件大好事。
▌住建部为清理废除“市场壁垒”再发力。
为打破行政性干预,防止市场垄断,严肃查处违规设置市场壁垒、限制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的行为,住建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
对擅自设置任何审批、备案、告知条件等事项的;
对要求外地企业在本地区注册设立独立子公司或分公司的;
对强制扣押外地企业和人员的相关证照资料的;
对要求外地企业注册所在地住建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相关证明的;
对将资质资格作为外地企业进入本地区承揽业务条件的;
对以本地区承揽工程业绩、本地区获奖情况作为企业进入本地市场条件的;
对规定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到场办理入省(市)手续等五花八门的地方保护主义作法进行督查。
如果这项工作成为常态,不是走过场,相信会逐步消除掉为“走出去”企业有意设置的市场壁垒。
住建部为清理废除“市场壁垒”再发力
▌六省住建部门发文,上调人工单价
多年以来,工程定额中的人工工资与市场实际发生的人工工资存在严重的倒挂现象,企业按照定额人工的标准,难以招到工人,并且定额人工单价的调整往往也是滞后市场实际很长时间,企业因而在此问题上不得不承受“政策性亏损”。
可喜的是,在国家优化营商环境的大背景下,全国近期有广西、江西、河南、陕西、山东、四川6个省的住建部门发文,上调了人工工资单价。
相信随着更多省份出台类似上调人工单价的文件后,对施工企业2019年施工创造利润是个利好。
从有关制度改革的角度来分析
随着各行各业和国家各有关部门的深化改革,为企业创造有利高质量发展、营造优良的环境已经成为共识。但仍然有针对涉及到建筑行业且矛盾日益突出的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统计主管部门的建筑业统计制度需改革。
多年来,建筑行业除了建筑施工以外,还有相当的配套门类,如钢结构、金属门窗、装饰幕墙、彩钢板等,这些企业都有工厂制作和工地安装两部分,他们都需要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相应的专业资质。
本着“责权利一致”的原则,有工厂制作的专业企业完成的产值、利润、税金,理所当然应该属于建筑业统计,但是统计部门设置的计算机代码,把建筑业这些专业企业的业绩自动生成在工业门类统计,造成建筑行业为拉长产业链、转型升级的越多,划到工业门类的就越多,这对建筑业是不公平的,没能客观反映建筑业每年的业绩。
特别是在推行装配式如火如荼的今天,尽管装配式是发展方向,但装配式越发展,建筑业总产值不增反降,都算到工业门类上了,如果统计制度不进行配套改革,是无法反映建筑业实际情况的。
再者,国家建筑业统计方法实行的是“属地统计”,这种方法对于国家来说,理论上可以做到“不重、不漏”,对于农业、制造业、服务业等行业都没问题,但是对于建筑业实际上是不适合的,弊端有三:
一是建筑业企业多数是外向型的,根据“谁施工谁统计”的原则是可行的,如果离开当地的项目,干了活不能统计,那么就会出现“走出去”施工越多、完成的经济指标越少的笑话;
二是外地进入本地的企业完成情况,当地统计部门和住建部门都无法掌握,外地企业多以分公司形式存在,不是核算主体,财务报表无法填报;
三是建筑企业的流动性大,基本上是项目中标在哪里就在哪里干,干完没新项目衔接就离开,如果按照“在地统计”方法,数据根本统计不上来。
所以,统计部门要深入到建筑企业进行调研,设计出适合建筑业行业的统计报表制度。
▌税务主管部门针对建筑业的税收政策也希望能完善。
首先,是营改增税率偏高,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实际税负不仅没有减轻,反而增加的问题。建筑业是支柱产业,承载着几千万人的就业,并且是货真价实创造社会财富的实体经济,营改增增加了建筑业负担,显然违背国家税改为企业减负的初衷。
如果能引起重视,调整有关政策,那才是对建筑业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助推。
其次,建筑业装配式按照国家规划2020年要实现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达到20%以上。面对这样的成长型产业,能不能请税务部门到装配式基地做做调研,解决一下部品件在车间生产按17%(现应该是16%)征增值税,运送到工地安装这些部品件又要征10%增值税问题,这里面是不是有重复征收的问题。
如果是从车间出来卖给别人装配,不存在重复,但目前有条件搞装配式的很多大企业都是下属构件厂(基地)自己生产部品件,自行运送到工地上进行装配。
我认为,只有从各个环节来降低装配式生产成本,才能促进装配式的蓬勃发展,对于这一点,掌握税收政策的部门应该当仁不让负起相应的责任。
装配式建筑
关于个调税超出5000元基数部分交税的问题,税务部门也要进行一些具体分析。
建筑行业面临劳动力短缺,工人干一天就要拿一天钱,根本不考虑交税的因素,超出部分基本上是用工企业代交,如果考虑建筑工人实际工作时间长,应该测算个打折的系数来计算建筑工人的纳税基数,建筑企业才能合理合法减轻负担。
或对建筑工人以年收入计算税赋,这样也合理些,因为工人只有干活才有钱拿,在比较恶劣的雨雪天、雾霾天和北方冰冻天,都是没法在工地干活的,也就没有收入,这样测算也许更符合建筑业实际情况。
▌实行实名制以后,社保政策需进一步完善。
建筑行业不同于制造业工人在固定的工厂车间生产,建筑业的工人是随着项目走的,流动性大。如果社保不能有效流转,那么当工人从甲企业“跳槽”到乙企业,甲企业为其交社保了,由于带不走,乙企业接受这个工人还得为他交社保,这样势必造成企业负担增加了,而工人并没有享受到。
关于社会保障费在定额中的取费,也应该紧跟形势发展及时加以调整。现实的取费造成缺口较大,以前没有实行实名制,有的企业还可以打打擦边球,能不交就不交,现在实行实名制“一网打尽”,并且是税务部门在执行,必须按实交纳,从取费源头解决好社会保障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
综上所述,在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保持稳定增长的形势下,在全国营商环境尤其是建筑业发展营商环境持续优化的条件下,2019年中国建筑业仍将迎来又一个发展的春天。
如果有关制度在设计及改革上得到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中国建筑业在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之路上将迈出更大步伐。
(责编: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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