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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禁止商办类项目变相改造为“类住宅”建筑

  近日,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台《关于加强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严禁商办类项目变相改造为“类住宅”,坚决禁止借康养、总部经济等名圈地变相开发商品住宅。

  《意见》从规范建设项目土地出让要求、严格建筑设计要求、加强建设施工和竣工验收管理、加强销售登记环节管理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具有较强针对性的措施。根据该意见,产权分割销售最小单元建筑面积不得小于300平方米,不得按照住宅类房地产进行登记。对零售商业用地、批发市场用地上建设的项目参照《意见》建筑设计要求执行,不受分割销售面积限制,鼓励小型商业服务设施配套建设。严禁旅馆用地分割销售和不动产登记。意见要求,商办类项目应严格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用途及建筑功能进行建筑单体设计,从设计源头上杜绝后期改造为“类住宅”的可能,如建筑平面布局形体应规整,不得采用住宅套型设计形式,盥洗室、卫生间、茶水间或饮水供应点及各类型管井、烟道等应集中设置。

  王子谦 尹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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