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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吊不安装监控系统,将禁止在河北省内使用!

  近日,河北省住建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主要内容如下:1、自8月1日起,对没有安装安全监控系统的建筑塔式起重机械,将禁止在河北省内的施工现场使用。

  所有新开工房建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使用的塔式起重机;

  既有在建项目施工现场正在使用的、且后续使用期限超过6个月的塔式起重机械。

  2、以下情况一经发现,严格顶格处罚,记入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记入“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建筑起重机械的产权单位未按规定进行产权备案;

  安装拆卸单位在安装拆卸前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安拆告知;

  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安装单位未进行自检、未向施工单位办理移交手续;

  建筑起重机械司机、信号工、司索工、安装拆卸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

  3、既有塔式起重机械升级加装安全监控系统时,严禁损伤塔式起重机械的受力结构,严禁改变塔式起重机械原有安全装置和电气控制系统的功能和性能。

  文件原文: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

    近年来,全国发生多起建筑起重机械倒塌、折臂、坠落等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为提升我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水平,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防范和遏制建筑起重机械事故的发生,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的监督管理严格落实《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要求,规范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租赁、安装、拆卸、检验检测、使用登记、日常使用等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出租单位、使用单位、安装拆卸单位、检验检测机构业务活动的监督。加强对二手起重机械设备产权备案的审查,禁止对不符合规定、落后淘汰的起重机械设备进行产权备案,严把设备入口关,严格执行超过使用年限的起重机械设备报废有关规定。对建筑起重机械的产权单位未按规定进行产权备案、安装拆卸单位在安装拆卸前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安拆告知、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手续的,或者安装单位未进行自检、未向施工单位办理移交手续的,以及建筑起重机械司机、信号工、司索工、安装拆卸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一经发现,严格依法依规顶格处罚,记入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记入“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二、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使用单位、监理单位、安装单位、检验检测机构等企业主体要各负其责,严格做好起重机械的使用和管理。使用单位要指定专人对安拆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不按专项方案实施的,要立即责令停止作业;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情况的,立即组织人员撤离;项目经理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在建筑起重机械安拆作业期间现场带班;要及时组织租赁单位、安装单位和监理单位对起重机械安装施工进行联合验收,严禁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起重机械设备。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或其委托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对安装作业实施旁站监理。安装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要进行自检、并向使用单位办理移交手续。各检验检测机构要规范检测行为,保证检测结果真实可靠。对安装单位自检和起重机械安装施工联合验收走形式、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严重失实、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文件或未到现场即出具检验检测结果等行为,一经发现,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对相关责任主体严格处罚,并将检验检测单位相关违法违规行为抄送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由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记入不良信用记录。

  三、切实做好建筑起重机械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是今年全省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的重点之一。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周密安排,切实落实建筑施工安全监管属地责任,督促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安装单位、监理单位、检验检测机构等相关企业责任主体做好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建立安全隐患排查问题台账和整改台账,确保所有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到位,整改一个、销号一个;对发现问题的相关责任主体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各有关企业要建立常态化自查制度,对自查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建筑起重机械,要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上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在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完成有关安全隐患的整改落实。

  四、加快新技术在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监管中的应用为积极推进新技术应用,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运行状况的监控,有效预防和减少起重设备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评价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安委〔2019〕5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评分标准(2019版)〉的通知》(安委办〔2020〕2号)等文件规定,经前期邢台市开展起重机械信息化监管试点工作,决定自2020年8月1日起,河北省行政区域内所有新开工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使用的塔式起重机均应自行安装建筑塔式起重机械安全监控系统,以实现对塔式起重机械的起重量、起重力矩、起升高度、幅度、回转角度、运行行程信息的实时监视和数据存储。既有在建项目施工现场正在使用的、且后续使用期限超过6个月的塔式起重机械,也应自行安装建筑塔式起重机安全监控系统。

  对没有按照上述规定安装安全监控系统的建筑塔式起重机械,将禁止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的施工现场使用。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持续跟进此项工作,确保相关措施落实到位。既有塔式起重机械升级加装安全监控系统时,严禁损伤塔式起重机械的受力结构,严禁改变塔式起重机械原有安全装置和电气控制系统的功能和性能。安全监控系统的安装、调试、检验、运行及维护要符合《建筑塔式起重机安全监控系统应用技术规程(JGJ332-2014)》相关规定;要实现起重机械使用与施工现场安全信息化监督管理的有机结合,确保现场管理人员及时发现、处置起重机械安全隐患。有条件的施工企业要实现现场管理与公司安全管理的实时数据共享与联网,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实行可视化管理。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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