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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报2023年第一批8起典型违法案件

  □ 冀 宣
 

  为充分发挥典型违法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增强市场主体的守法意识,有效维护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市场秩序,近日,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报2023年第一批8起典型违法案件。

  案件一:张家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案

  张家口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张家口市开发建设的某项目,在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施工,其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的规定。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以及第十五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的规定,张家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475367.72元的行政处罚,对其主管人员王某某作出罚款23768.39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二:唐山市开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查处某加油站未设置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案

  唐山市开平区某加油站排污井为较大风险设施但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存在燃气设施安全隐患,其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的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唐山市开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三:廊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查处宋某某未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案

  宋某某作为注册建造师,在某建设有限公司于廊坊市施工建设的某项目担任项目经理,施工过程中未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其行为违反了《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的规定。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有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的规定,廊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四: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毁损燃气设施案

  湖南省某工程有限公司在保定市施工过程中毁损燃气设施,造成燃气泄漏,其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五:孟村回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查处某公司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案

  孟村回族自治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孟村回族自治县开发建设的某项目,在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施工,其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的规定。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以及第十五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的规定,孟村回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作出罚款39453元的行政处罚,对其直接责任人员殷某某作出罚款3945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六:沧州渤海新区城市管理局查处某液化气站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案

  东光县连镇某液化气站未按规定对沧州渤海新区港城产业园区部分餐饮店的燃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其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规定,沧州渤海新区城市管理局对其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七:隆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檀某某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案

  隆尧县居民檀某某在隆尧县某居民区内,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逾期未改正,其行为违反了《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十)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的规定。根据《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隆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八:沙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未履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工程告知义务案

  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沙河市施工建设的某项目,塔吊安装工程施工前,未按规定告知主管部门,其行为违反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五)项“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安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履行第十二条第(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的规定,沙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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