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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中放弃听证权利如何认定

  ——黄某诉某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行政复议申请人:黄某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某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8月,被申请人以申请人对项目重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不严格,管控措施不到位,负事故领导责任为由,对其处责令停止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6个月的处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听证申请期限届满前作出处罚决定,未保障其听证权利,提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该处罚决定。被申请人辩称其已向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并告知申请人享有听证权利,但申请人当场口头表示不申请听证,行政处罚决定合法。经审查,行政复议机关撤销了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

  焦点问题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

  如何认定当事人已放弃了听证权利?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

  当事人的听证权利为重大程序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当事人未明确表示放弃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等五日申请听证期限届满后,再进行下一程序;当事人放弃听证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或者在预定格式文书上签字确认。对于明确放弃听证的,行政机关可以进入下一程序,不必等到五日期满。本案中,被申请人不能仅以申请人的口头表示就认定申请人放弃了听证权利。据此,行政复议机关撤销了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

  案件提示

  听证权利是行政相对人的法定权利,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相对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是法律授予相对人听证权的授权型规范,同时也是禁止在相对人尚未丧失听证权的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罚决定的禁止性规范。

  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为公法上的权利,即公民面对行政机关时享有自由,该自由既包括“为”的自由,也包括“不为”的自由。相对人权力的行使取决于其本人意思的表示,既可以选择行使,也可以选择放弃。相对人对听证权利的放弃是法律所赋予的对程序权利的处分,只要出于相对人明确、真实的意思表示,放弃行为就对其本人和行政机关产生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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