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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贺州立法规范建筑垃圾管理

  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建筑垃圾产生量逐年增加,建筑垃圾处置日益成为城市管理的难点问题。特别是建筑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滞后、源头减量管理刚性不足、运输行为不规范、偷倒乱排现象频发、资源化利用体系不健全、消纳处置能力不足、部门协同执法力度不强等问题比较突出,现有行政规范性文件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建筑垃圾管理需要。

  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贺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正式施行。条例明确了适用范围和管理机制,提出实行建筑垃圾管理绩效目标责任制考核,要求市、县(区)人民政府依法保障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消纳场所建设项目用地供给,并对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处理方案编制与备案、装修垃圾管理、运输核准与管理、分类利用、区域协同机制、消纳核准与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

  条例规定,建筑垃圾管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对建立产生、运输、利用、消纳各环节、各流程全面系统化监管体系提出明确要求。同时,条例明确相关部门、单位在建筑垃圾全过程监管中的职责,也规定公民、组织的一般性义务。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条例对装修垃圾管理责任人制度和装修垃圾产生单位、个人的义务作出具体规定。例如有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小区,装修垃圾产生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装饰装修前将装修时间、地点、规模等信息告知物业服务人员,要装修的单位和个人要负责装修垃圾分类、装袋、收集,将装修垃圾投放至符合规定的暂存设施、场所,不得将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混入装修垃圾暂存、清运。条例鼓励装修垃圾产生单位和个人自行委托经依法核准的运输单位清运装修垃圾。

  何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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