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建设行业信息网!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首页>>工程建设>>政策法规>>

依法维权 向诈取非法所得行为说“不”

  本报记者 林 培

  自2016年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以来,国家三令五申要求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保障农民工工资收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更是对“恶意欠薪”这一违法行为进行了强有力的约束。但是,与此同时,也有不法分子歪曲使用这些法律法规,利用监管部门和用人单位取证难的漏洞,以这些本身有利于百姓民生的法律法规为筹码威胁用人单位,以诈取非法所得。

  案例一:河北张家口19人敲诈勒索获刑

  赵某某等人在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保定市竞秀区、张家口市下花园区,先以工程量结算的方式承揽工程,且工期、质量达不到转包方要求。之后单方面提出按日工资结算工程款,并虚报工人工时。

  为实现非法获利的目的,赵某某等人伙同蒋某某等共19人,利用不能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国家政策,通过围堵项目部、售楼处以及聚众到政府上访等方式,对被害人实施敲诈勒索,逼迫被害人按照赵某某提出的以日工资结算的方式结算工程款,共同敲诈勒索被害人数十万元。

  经法院审理认定,蒋某某等人与赵某某等人经常纠结在一起,为谋取非法利益实施犯罪行为,敲诈勒索涉及金额巨大,属于恶势力成员犯罪。

  法院认定此案为农民工非法讨薪涉恶案件。19人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5个月至7年不等,并处罚金。

  案例二:广东中山3人敲诈勒索获刑

  黄某某等3人带领约30人到工地讨取工资,因工资款项存在争议没有谈妥。后来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介入下,初步达成协议,由施工方向工人支付82万元薪酬。

  施工方准备好现金后,要求黄某某提供工人的工资明细表,依据工资明细表为工人发放工资。此时,黄某某突然反悔,说82万元不够发,要147万元才行,并提供了总额147万元的工人工资明细表。

  施工方查验黄某某上报的147万元工人工资明细表,发现其上报的钟点工人数与其所承包的工程量存在巨大差额,钟点工人数存在虚报情况,施工方拒绝支付虚报部分的工人工资。

  黄某某等3人又带领约30人在公司的售楼部、员工食堂聚众闹事,威胁施工方结算工资,严重影响生产秩序。施工方报警处理。

  经法院审理认定,黄某某等3人伪造工人工资明细表,虚报钟点工人数,并带领工人聚众闹事,构成敲诈勒索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至4年。

  案例三:宁夏27人“劳务碰瓷”获刑

  孙某某等27人在陕西省、山西省、宁夏彭阳县等地的企业生产工地以务工为名与外包企业项目部签订合同或口头约定后开始“上班”,“上班”不久便消极怠工、滋生事端,故意让用工企业辞退或借故离开,然后自定标准向用工企业索要“工资”“误工费”“车费”等费用。

  被拒绝后,孙某某又以农民工讨薪为由,采取聚众到企业及其管理部门、政府信访部门上访等手段实施敲诈,先后作案19起,涉案总金额214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定,孙某某等27人属于以“劳务碰瓷”为手段敲诈勒索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分别被判处2年6个月至15年不等有期徒刑。

  案例四:天津115人敲诈勒索22次获刑

  何某、马某、罗某某、王某等人聚集在火车站及附近旅店、餐馆等处,网罗少数民族无业人员,以建筑工地为目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到河北、天津等省市建筑工地,假意应聘用工,故意隐瞒少数民族身份,到工地后即提出开设专用食堂等要求,迫使建筑业企业拒绝用工。之后,以需要补偿误工费、路费、餐费等为由,采取纠缠、哄闹、滞留工地等手段,多次实施敲诈勒索犯罪活动。

  法院审理后认定,何某等人共参与实施敲诈勒索犯罪活动22次,涉案金额19.6万元,严重扰乱了建筑业企业的生产秩序,侵害了被害人的财产权益,破坏了社会和谐稳定,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法院依法对涉案人员分别判处6个月至4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没收作案工具。

  案例五:江西上栗6人敲诈勒索获刑

  某犯罪集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流窜至山东省泰安市、东营市、德州市、淄博市、济南市及江西省九江市、南昌市、上饶市、吉安市、萍乡市等多地建筑工地,假意应聘用工,假借民族习俗,有组织地采取提出特殊用餐要求、滞留工地、言语威胁、纠缠、哄闹造势等手段向建筑业企业索要误工费、路费、餐费等费用,严重扰乱了建筑业企业的正常生产、用工秩序,社会影响极为恶劣。该犯罪集团累计作案30起,涉案金额总计15万余元。

  该犯罪集团6人流窜至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作案时落网。法院审理期间,6名被告均自愿认罪认罚,因犯敲诈勒索罪分别获刑有期徒刑2年6个月至4年,并处罚金。

  案件提示:

  在司法实践中,将部分“违法讨薪”行为归属于采用“软暴力”实施的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明确,“软暴力”是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手段。

  “软暴力”违法犯罪手段通常的表现形式有:

  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跟踪贴靠、扬言传播疾病、揭发隐私、恶意举报、诬告陷害、破坏、霸占财物等;

  扰乱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秩序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破坏生活设施、设置生活障碍、贴报喷字、拉挂横幅、燃放鞭炮、播放哀乐、摆放花圈、泼洒污物、断水断电、堵门阻工,以及通过驱赶从业人员、派驻人员据守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厂房、办公区、经营场所等;

  扰乱社会秩序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摆场架势示威、聚众哄闹滋扰、拦路闹事等;

  其他符合意见规定的“软暴力”手段。

  先虚假应聘用工,再以纠缠、哄闹、滞留工地影响用工单位生产经营等“软暴力”为手段,向用工单位索要财物的,达到一定数额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应当以敲诈勒索定罪处罚。以虚假应聘用工为手段,骗取用工单位预支生活费的,达到一定数额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品牌推荐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