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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制定施行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

  □ 李根芽 白 炼
 

  为确保行政处罚公平、公正、合理,提高行政执法满意度,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新的《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于本月起施行,将有效规范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执法活动,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行政执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综合考虑裁量因素

  回应公众合理期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将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作为应考虑的裁量因素,通过《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计算基准》(以下简称《计算基准》)以及《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计算规则》(以下简称《计算规则》),规范行政处罚裁量过程。

  《计算基准》系统梳理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100余部法律法规规章共计821项处罚事项,包括违法行为、法定依据、处罚依据、适用情形等,是对违法行为事实与性质的细化。《计算规则》包括违法行为的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形成最终确定行政处罚种类与幅度的函数化公式。

  通过运用《计算基准》《计算规则》,可以确保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时,充分考虑各项因素,避免“合法不合理”“过罚不相当”等情形,回应公众对行政执法的合理期待。

  构建精细化函数模型

  统一裁量标准

  《计算规则》构建以违法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为基础的函数化模型。对违法行为情节的评价包括违法行为次数、及时改正情况等6项指标,对社会危害程度的评价包括现实危险、危害程度以及社会影响程度3项指标。

  在完成违法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各项指标的综合评价后,《计算规则》对不予处罚、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以及从重处罚均建立了具体的计算公式,规定具体适用情形、计算方式,可以让执法部门直接计算出应当作出的行政处罚种类以及结果,最大化缩减了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空间,统一裁量标准,避免“同案不同罚”的情形。

  推动多种执法方式

  鼓励包容柔性审慎执法

  为贯彻“首违不罚”制度,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还编制了《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清单》,对可以免予处罚的违法情形进行了列举,让执法部门敢于作出免予处罚决定。

  对不予处罚、免予处罚、减轻处罚的情形,《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明确执法部门应当通过行政辅导、行政约谈、行政告诫等方式加强对当事人的批评教育,帮助当事人掌握有关法律知识,防止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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