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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讨薪』和『恶意欠薪』都应依法严惩

  “非法讨薪”与“恶意欠薪”是包裹着逐利的怪胎,不仅是违法行为,也是影响社会营商环境、和谐发展的痼疾,必须依法依规进行严惩。

  公安部和人社部近期对“非法讨薪”情况进行明确界定,主要包括以下3种情形:

  一是施工单位或劳务公司以讨要农民工工资为名,实为讨要工程款、材料款、劳务款;

  二是编造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虚假事实、伪造证据,借以实施不法目的;

  三是违反社会治安管理规定,采取拉横幅、堵塞道路、阻碍交通、封锁出入口等方式,或者采取跳楼、爬塔吊、切断水电、冲击施工现场、围堵冲击国家机关办公区域、扰乱现场调处管理秩序等方式讨要工程款或工资,妨碍正常施工、办公秩序,严重影响调处工作的。

  对以上3种情形的“非法讨薪”,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后,将坚决做到“三个一律”,依法从速查处。

  一律依法严厉打击。根据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大对非法讨要工程款和讨要工资行为的打击整治力度。

  一律严肃处理。对违反社会治安管理规定非法讨要工程款或工资的,将涉事人员第一时间带离现场;对以拖欠农民工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伪造拖欠工资证据或者煽动农民工采取过激手段的,坚决依法严处;对调查核实清楚的“非法讨薪”组织者及涉事单位,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一律挂牌督办。对非法讨要工程款和讨薪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案件,相关部门将集中力量,统一部署指挥,加强协作配合,做到快侦快破,及时消除负面社会影响。

  与此相对应,“恶意欠薪”是指恶意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行为,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侵犯,严重破坏了诚实守信的市场原则,也是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之一。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除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外,还规定了相关方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等导致“恶意欠薪”行为的法律责任。

  同时,我国刑法修正案将“恶意欠薪”入罪,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讨薪”和“恶意欠薪”的根源是利益链条,其行为罔顾法律,危害民生与社会稳定,与新时代发展格格不入,必须一起抓、同样治,双管齐下,发现一起依法依规严惩一起,营造和谐共进的良好环境。

  方成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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