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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出台举措促进民营建筑业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民营建筑业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聚焦民营建筑企业承揽能力弱、创新不足、融资困难、人才短缺等突出问题,推出八项务实举措,促进民营建筑业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在支持民营建筑业企业承揽业务方面,措施提出,采取加大行业监管力度,清理招标文件中对民营建筑业企业的不合理限制条件;企业承揽建设周期较长的工程项目分期、分段验收合格后,可作为有效业绩参与招投标;鼓励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等举措,破除民营建筑业企业承揽业务门槛,提升民营建筑业企业承揽业务能力。

  为减轻生产经营负担,措施明确,对管理规范、信用良好、未列入“内蒙古自治区拖欠农牧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民营建筑业企业,探索实行“一盟市一账户多项目,全盟市通用”的农牧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模式。总包单位有2个及以上工程建设项目的,可开立新的专用账户,也可在已有专用账户下按项目分别管理,减轻企业生产经营负担和资金周转压力。

  国有投资工程应当将过程结算列入招投标和合同签订内容。工程预付款比例不低于合同总价的10%,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工程竣工结算实行一次结算审计,审计完成后及时足额拨付,提升结算效率,减轻企业负担。

  此外,措施还在科技创新、金融支持、人才培育等方面发力,支持企业创建“三化”示范基地;搭建校企合作平台,推广“先使用后付费”科研成果转化;鼓励企业建立培训基地、申报“工匠学院”等。

  (孟建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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