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建设行业信息网!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首页>>工程建设>>新闻报道>>

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彰显责任担当

  湖北、陕西、青海省总工会先后发出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要求落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执行高温作业时间规定,足额发放高温津贴,完善防暑降温措施。

  近期,全国多地持续遭遇高温“烤”验,部分地区气温突破40摄氏度。在户外工作的建筑工人、环卫工人等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何保障再度成为焦点话题。

  2012年,多部门联合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明确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摄氏度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摄氏度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高温津贴是用人单位为保障劳动者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给予在高温天气环境下工作的劳动者的劳动津贴,属于法定劳动津贴,不得少发或以实物形式冲抵。

  各地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中强化高温天气下劳动者权益保障,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严格落实高温津贴发放规定,及时足额发放高温津贴,发放的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不得以发放清凉饮料、防暑降温用品等实物或各类有价证券代替。劳动者因高温作业引发劳动争议、权利遭受损害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工伤保险机构要畅通受理渠道,实行快立快审快结,及时有效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这些有力措施捍卫高温天气下劳动者权益保障,彰显了有关部门的责任担当。

  毋庸置疑,为依法保障劳动者的权益,为劳动者及时、足额发放高温津贴不容含糊。各级主管部门应依法加强监管,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严惩各种形式的拒付高温津贴行为,督促建立完善高温津贴发放制度。高温津贴按时、足额发放,体现用人单位社会责任感,也彰显着城市的温度。

  高温津贴按时、足额发放,执行高温作业时间规定,才能让在高温环境下工作的劳动者感受到最大的“清凉”。只要监管到位,为劳动者提供法律制度保障,就能避免高温津贴成为“画饼”,让高温津贴不再有模糊空间,为高温下的劳动者撑起一片“绿荫”。

  沈 峰

上一篇:推进落实建设项目开工“一件事”
下一篇:没有了



品牌推荐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