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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出台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

  为了规范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安徽省池州市制定出台《池州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5月起正式实施。《条例》明确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遵循规划先行、先批后建、一户一宅、适度集中的原则,坚持依法管理和村民自治相结合。

  《条例》规定,农村村民住房建设一般不超过3层,每户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农村村民建设住房属于限额以上工程的,住房建设应当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其质量安全管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条例》指出,农村村民申请建设住房不符合村庄规划的,不符合一户一宅规定的,原住房被征收已得到住房安置的,主管部门不得批准。《条例》鼓励农村村民住房建设采用新型建造技术和绿色建材,引导农村村民建设功能现代、结构安全、经济适用、与乡村环境相协调的宜居住房。

  《条例》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支持、鼓励村民选择建筑技能培训合格的建筑工匠或者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施工,指导建设住房的村民与农村建筑工匠或者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明确相关权利义务,约定质量安全要求、施工安全责任、保修期限等内容。要求建设住房的村民、农村建筑工匠或者施工单位加强建设施工质量和安全管理,使用符合标准的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鼓励农村建房包工负责人为本人和所雇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

  《条例》强调,相关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村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施工安全的监督,及时制止不规范的施工行为,督促消除安全隐患。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农村建筑工匠免费提供专业技能、安全知识等培训,建立建筑工匠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和公示制度。

  (安 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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