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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完善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 时间:2022-06-17 09:04
- 来源:中国建设报
新修订的《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自2022年6月起施行。办法明确,行政机关对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应当告知其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据了解,原《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自2000年施行以来,对于规范全省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其部分内容已不能适应行政执法工作实际,不能满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充分行使听证权利的需要,如行政处罚听证案件范围、听证期限、听证会组成人员、不公开听证等,急需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扩大了听证适用案件范围,规定符合听证范围的行政处罚包括: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等。同时,对较大数额罚款、较大数额违法所得、较大价值非法财物进行了界定,并明确部门规章对“较大数额”有更低规定的,从其规定,充分保障当事人行使陈述、申辩权。
办法规定,听证由拟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组织。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自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行政机关提出。当事人明确放弃听证权利或者撤回听证要求后,在提出听证有效期内又要求听证,行政机关尚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允许。行政机关收到听证要求之日起7日内,将听证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通知书发出7日后举行听证会。
办法明确,当事人享有要求或者放弃听证、申请回避、出席听证会、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听证、依法查阅与听证有关的案卷材料、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核对听证笔录的权利。
考虑到委托执法情况下,受委托组织更了解案件情况,由其组织听证有利于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办法明确,原则上由受委托组织组织听证,委托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组织听证。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办法明确要求,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不得由本案调查人员担任。同时,鉴于听证案件必须经过法制审核的新规定,为避免法制机构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删除了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当主持人的规定。
张 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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