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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人员高空抛物伤人 业主要担责吗

  本报记者 林 培

  基本案情

  原告:周某

  被告:刘某

  刘某在19层为业主加装不锈钢防护窗,将防护窗吊上19层阳台后,将麻绳拆除并直接丢弃到楼下,砸中了原告周某的头部及背部,导致周某头部大量出血。周某被送往医院,花费医疗费用5224.95元。周某要求刘某赔偿其医疗费用。刘某则认为,其为19层业主安装防护窗,故医药费应由业主承担,双方协商未果,周某遂将刘某诉至法院。

  焦点问题

  案件的焦点问题为,装修施工人员高空抛物砸伤他人,业主承担责任吗?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为19层业主制作防护窗并负责安装,刘某与业主形成承揽合同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在承揽关系中,作为承揽人的刘某在安装防护窗过程中,造成他人身体损害,作为定作人的业主不承担责任。

  庭审结束后,被告刘某当庭表示愿意承担全部侵权责任,将医药费赔付给了周某。

  案件提示

  高空抛物一旦造成他人损害,行为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此可以得知,业主作为定作人,只有存在特定过错的情形下,才会对承揽人完成承揽事项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即定作人过错侵权责任。

  当然,在外部关系中,受害人可以同时向定作人和承揽人主张赔偿,但只有在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法院才支持定作人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侵权责任,否则应由承揽人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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